希望领导们关注阜阳现代的"窦娥冤"
关于外商尤云在阜阳市的投资款、投资项目被强行认定为国有资产及其投资代理人尤燕被以“意欲贪污未遂罪”判7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反映:
我是尤德才(中共党员、78岁),离休干部,是尤云和尤燕的父亲。
我是苏贺珍(中共党员、72岁),退休工人、烈士子女,是尤云和尤燕的母亲。
尤云是我们的大女儿,在香港和深圳工作。
尤燕(非党员)是我们的小女儿,是阜阳市糖业烟酒公司下岗职工。
我们以父母的名义、老共产党员的名义反映、申诉并请求:
1、请求有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罪释放尤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归还尤云的投资款和投资项目。
现根据以下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
一、尤云投资安徽省阜阳市北京路花园小区的过程和事实:
2001年尤云委托尤燕经华夏公司总经理夏文树之手,收购了华夏公司股权,以获取华夏公司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块地8.43亩,经评估每亩18万元,由于该地被市政公路占用2亩多,实际余地6亩多,股权转让金为118万,并经夏文树之手支付了股权转让金(见证据1:尤云的投资代理人尤燕付款收购华夏公司股权的相关证据)。
可是在股权转让金支付后变更工商登记时,才发现华夏公司因未工商年检已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夏文树为把土地过户到尤云和尤燕等人名下,就以尤云、尤燕、夏文树等5人为股东登记注册了阜阳市华夏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向阜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报告:把土地过户到该公司名下,到土地局办手续时不予批准(见证据2:尤云投资成立阜阳市华夏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证据)。
由于股权转让不能办理,尤云无法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尤云为达到投资的目的,夏文树为达到处理土地解决本公司的遗留问题,开发公司为解决质资的保留问题(当时开发公司欠债1000多万,连续两年多未开发房地产,面临房地产资质资格被吊销困境),对三方都有利,经协商一致,把华夏公司土地经市政府收回,评估122.17万元拍卖,尤云出资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以开发公司的名义购买该土地联合开发。2003年1月28日经阜阳市土地局批准,尤云以开发公司的名义取得了华夏公司转让给她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始投资建设花园小区,从2001年尤云收购股权开始到2006年,尤云已陆续向该项目投资400多万元(见证据3:尤云投资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以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建设北京路花园小区合作协议和投资的证据等)。
关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在北京路花园小区投资购买土地开发建设,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安徽金阳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项审计的报告》[金会审字(2005)022号]审计,经查证:“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2004年财务帐册未有收购该土地的资金支付情况,也未发现该公司收购此土地的合同或协议。
事实上开发公司也没有人参与该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参与该工程的所有人员,没有一人从开发公司领取过工资。该工程实际上是尤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发经营,开发公司的帐和历年审计报告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根据该项目的土地来源,整个投资的真实过程,尤云是该项目的投资者,尤云的投资款400多万元和已售出房的全部房款,全部押在开发公司名下的未售出、未竣工工程上,尤云未收回分文。因此,尤云的投资款及该项目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财物,尤燕、黄清华、黄自然贪污谁的款?
尤燕(非党员、下岗职工)作为尤云在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的投资代理人,于2006年3月18日被秘密羁押,21日移交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审查没有诈骗;同年4月3日又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经审查没有伪造公司印章;同年5月26日市公安局又以与开发公司经理黄清华、退休干部黄自然共同涉嫌贪污尤云投资的项目,移送阜阳市检察院。从对尤燕不断变换的罪名可以看出专案组对尤燕设框、定调、定性进行有罪推定的事实情况。
专案组个别人逼迫三被告人和证人在办案人员根据需要事先拟好的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有尤燕和黄自然问讯笔录,80%内容、字词句、标点符号、顺序一模一样),并以此把尤云的投资款和投资项目强行认定为国有资产,把尤云投资兴建的未出售楼房、未竣工验收楼房视同竣工销售,违反我国《会计法》规定,按市场价匡算、评估,虚订利润565万元,阜南县法院以“意欲贪污未遂罪”判尤燕、黄清华、黄自然各7年有期徒刑。(有主要内容完全雷同的尤燕和黄自然问讯笔录、对案件定性文件和主要证人被刑讯逼供的证言等)。尤燕、黄清华、黄自然不服上诉,阜阳市中院维持原判。
二、申诉人尤燕依法不是合格的贪污罪主体。
1、尤燕是阜阳市糖酒公司的下岗职工,不是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
2、尤燕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尤燕是受开发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开发公司的财产;相反则有充分证据证明尤燕是我花园小区工程的投资代理人。
3、尤燕作为投资代理人,不应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4、尤燕与本案的被告人黄清华、黄自然没有相互勾结、共谋贪污的犯罪故意。
一、二审均无证据证明尤燕有非法占有花园小区财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尤燕作为尤云的投资代理人,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法院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滥用司法权,枉法裁判,制造了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辜的人不被冤枉,特依法提出申诉,请有关部门和法院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宣告尤燕无罪并予以释放。
尤德才、苏贺珍。
联系电话:0558-2260521 139029973640755-21344146 2008年9月13日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窦娥冤 阜阳 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