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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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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的批准,天津市于1998年9月1日开办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这一贷款新品种是按照存贷挂钩、现额贷款、平等自愿的原则,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贷款,并由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办理。
根据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办法,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两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组合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
购买现住房的,为房价的50%。
自建住房的,为房价的70%。
大修自有住房的,为所需费用的50%。
这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公积金贷款部分同时进行了调整,即最高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5年。这种调整的目的在于使更多的职工受益于住房公积金,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负担。但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每年调整一次,使最高限额的确定更为科学,能充分考虑到当年房价、物价、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推出,使购房职工有获得最高公积金贷款额的同时,还可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补充购房款的不足,满足了职工购房资金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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