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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第二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昨天上午的审议中依然引起热议。此番提交二审的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了诸多创新性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所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于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上。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负责人表示,这些意见和建议将在今年下半年的三审中加以研究,经过修订的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二审达成多项共识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对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对修订草案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立法形式、业委会法人地位等达成了共识。

      之前在修改稿一审时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形式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特区立法,二是较大市立法。此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均表示接受特区立法的形式。

      在一审中存在争议的业主委员会法人地位问题,也在二审中达成一致意见,即不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

      四大创新引人注目

      采取特区立法形式的修订草案,使诸多创新性规定得以体现。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律相比,深圳经济特区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时进行了大量创新,这些创新性规定主要有4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们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按不少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提供,但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平方米,不多于30平方米。

      强制入会和招标。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即加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除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给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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