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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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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深圳市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写字楼,境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
据统计,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买楼自住或投资,近年来一直占到全市房地产成交总额的7%~8%,对深圳房地产时常健康发展构成了一定的潜在风险和泡沫,必须对外资买房有所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深圳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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