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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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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 年龄条件
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 驾驶资格条件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 申请地
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5、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5、 年龄条件
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 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 驾驶资格条件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8、 申请地
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5、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9、 年龄条件
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0、 身体条件
身高:150厘米以上;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11、 驾驶资格条件
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12、 申请地
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5、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3、 年龄条件
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4、 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在户籍地或暂住地居住的,均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5、 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货车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5、 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16、 身体条件
身高:无限制;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 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无需考试可直接换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
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7、 年龄条件
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申请轻便摩托车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18、 身体条件
身高:无限制;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在户籍地或暂住地居住的,均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8、 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无需考试可直接换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9、 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0、 身体条件
身高:无限制;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低速、三轮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10、 考试科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无需考试可直接换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1、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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