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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rz 发表于 2008-9-5 08:34

女贪官状告写手侵犯名誉权

  两年前,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落马后,有关她的桃色新闻一时间占据了国内诸多报刊、杂志的版面。这些文章的原型来自于湖北《前卫》杂志刊登的《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其作者是滁州写手张国华。

  因涉嫌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张国华被尚军推上了被告席。昨天,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侵犯名誉权案。

  [b]落马女副厅长身陷“桃色新闻”[/b]

  2006年3月,曾先后担任过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阜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尚军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在尚军被羁押期间,2006年8月,湖北的《前卫》杂志刊出《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作者:丁香、小钟)一文。文章以“丢掉自尊‘傍’领导,一心一意向上爬”、“权欲熏心不知足,以色为本攀高官”、“机关算尽太聪明,竹篮打水一场空”三个醒目的标题,对尚军的所谓“故事”进行了披露。文章从尚军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写到她先后成为两位原副省级官员的情人。

  这篇署名为“丁香、小钟”的文章刊出后,全国乃至境外众多报刊、网站先后以“女高官的桃色新闻”、“直升机厅长”等为标题,进行了广泛转载、传播,引起强烈轰动。

  当时,尚军被关押在安庆市第一看守所内,但她还是从同监区女犯们的议论中听出了端倪。作为一个女性,听到了这样的传言,尚军简直要崩溃了,身处囹圄的她整天以泪洗面。尚军的老父亲得知文章内容后,精神受到打击,导致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让大家感到费解的是,尚军当时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承办案件的安庆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阅遍整个卷宗,也没有找到尚军以色谋权的蛛丝马迹;省纪委的办案人员同样没有掌握尚军以色谋权的任何线索,他们不知道尚军那些绘声绘色的故事,“丁香、小钟”是如何采访来的。

  2007年2月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尚军有期徒刑十年。判决书中并无尚军以色谋权的内容,也无尚军在“审查期间交代自己与他人的特殊关系”的内容。

  [b]“杂志”败诉,“桃色”渐渐褪去[/b]

  今年3月,尚军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湖北《前卫》杂志的主办单位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

  尚军在起诉书中称,该文内容严重失实,侮辱自己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自己精神造成致命打击。直至今日,她经常出现失眠、头痛、精神恍惚等症状。文章不仅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同时也伤害了她的家人和亲朋好友。3月28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辩称,《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系写手张国华采写,应追加张国华为被告。2006年5月,张国华投稿到《前卫》杂志后,编辑对稿件适当进行了压缩删改,刊发稿与原稿差别不大,编辑未改动文章的情节和主要细节。作者投稿时介绍,尚军以色谋权一事在当地早有传闻,他是当地人,对情况比较了解,同时,他还多方采访,向安徽省政法界的朋友了解了有关情况,然后写作了此文,内容属实。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尚军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媒体的监督,但新闻报道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更不能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由,侵犯其名誉权。尚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文中虚构、捏造尚军“以色谋权”等事实,以带有污辱性的言语诋毁尚军名誉,媒体在刊发该文时,应负责审查核实,但该媒体并未证明自己审查核实了稿件内容,且文章被其他媒体广泛转载,严重侵害了尚军的名誉权。

  今年5月下旬,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判令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书面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尚军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b]写手被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b]

  在状告《前卫》杂志社胜诉后,尚军又将文章作者张国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国华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尚军在诉状中称,被告的《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内容失实,大肆渲染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以色谋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侮辱原告的人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被告在文章中,捏造了“原告与李某鬼混”的事实;捏造了与两位原副省级官员有不正当关系、是情人的事实;捏造了原告承认“以色谋权”的事实。

  二、文章大肆渲染原告的所谓“色情”。阅读通篇文章,被告在数处大肆渲染原告的色情。特别是在原告的个人婚姻问题上大肆诋毁原告。诸如“跪在丈夫面前痛哭流涕、恳请丈夫原谅”,因为“老情人关系,与丈夫离婚”等。

  三、文章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的文章,从多层次,多角度侮辱原告,毁损原告的人格,并不惜捏造事实,对原告予以诽谤,侮辱。

  ……

  尚军认为,自己之所以能从一个普通的工人逐步走向领导岗位,直至副厅级,一是党的培养,二是自己的努力,三是时代机遇,并非是被告文章中所描述的“以色谋权”……尽管自己现在是一名服刑的犯人,但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是保护的,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张国华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其社会负面影响无可估量,致使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其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

何冬诗 发表于 2008-9-5 11:19

斗吧斗吧 贪官无德 作家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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