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align=center]阜房协﹝2008﹞1号 [/align][align=center] [font=黑体][size=3]关于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size][/font][/align]
各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的义务和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的规定,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市房协)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为了保证房地产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各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度为2000元,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拆迁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各1000元。
第三条会员会费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严禁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取会费;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换证等行政行为搭车收取会费。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市房协统一收取,统一管理,支出由房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费主要用于会员大会、委员会或经验交流会、研讨座谈会等会务费用,或用于编印书刊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课题研讨、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参观考察、评优奖励以及房协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要认真负责协助市房协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因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的,应先写报告说明活动情况及开支计划报房协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市房协应将每月的资产负债表、明细支出表及时报“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局财务审计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房协每年终召开一次会员单位参加的会员大会,向会员通报市房协工作的开展情况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协申请减免,对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处理。第十条各会员单位除按规定缴纳会费外,可以资助和捐赠的方式为协会筹集资金,本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阜阳市房地产协会。
阜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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